《反垄断法》对互联网的影响
认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将于今日公布,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委员会主任极可能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担任,副主任可能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担任。垄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垄断与否的界定,与法律、经济、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和前沿理论息息相关。《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肃清行业“潜规则”,划定市场竞争手段是有好处的。大家讨论最多的依然是一些跨国企业的问题,还有讨论最多的是电信、移动、连通、银行、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的霸王条款,新法实施,到底会对互联网企业产生何种影响呢?细读新法,在第十九款中明确界定了“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定义上说,互联网也无疑有很多垄断的特征。
目前的互联网,基本收入模式单一,而用户也很泛,往往具有重叠性,彼此的替代性也很高,是一个很新甚至是不适合传统商业定义的行业。互联网的重要基石是免费浏览、使用和服务,因为只要稍稍提价也会造成用户的大量流失。所以,互联网的天生具有“垄断”潜质,不做到行业老大就很难生存,三年五年就必须在一个细分领域形成极高市场占有率,几乎所以互联网都在烧钱占市场,对于这样一个独特的行业,要如何判断是否“垄断”?资深的互联网运营专家黄相如认为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几年前,欧盟反垄断反得热火朝天,而美国对大的合并案也查得有声有色,但对互联网喊停的大CASE却很少,这与互联网“垄断”的界定困难不无关系。
普遍被互联网企业采用的“收购——垄断——提价”策略将会遭遇更大阻碍,各大领域“强强联手”合作也会受到调查,这对促进互联网技术创新是有好处。资深的互联网专家黄相如www.RoyEC.com 指出,中国互联网一直就是“买方市场”,在垄断的身影之后,永远有无数的替代品,邮件、IM工具、新闻阅读、博客等等,互联网企业比任何企业都明白“顾客就是上帝”的道理,不明白的人一般都瞬间倒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用户的益处往往是长期的,短期很难看见,但它对于行业本身是有利的。《反垄断法》可能带来的一种尴尬局面是:传统企业将互联网企业告上法庭,因为互联网企业拓展自己的服务,占了传统企业的地盘。今年5月,就有出版社将亚马逊告上法庭,因为亚马逊利用自己庞大的用户群,在线提供“按需印刷”业务,涉嫌垄断。对于这类诉讼,《反垄断法》如何裁定,极可能是未来焦点。
搜索引擎:
现在国内的搜索引擎已经进入成熟期,除非出现突飞猛进的技术,使新市场进入者或排名靠后企业打破市场格局,否则难以有大变化。由于搜索没有替代手段,技术门栏较高,打破市场就更难了。对用户来说,这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大部份的用户对搜索结果的精准度依然不满意,所以搜索市场整体的稳定,十分不利于新技术的诞生。而且互联网的技术不同于传统产业的技术,线性特征不明显,所以时时会出现后来居上的企业,例如谷歌就是打败雅虎登上搜索宝座的。所以搜索的进步需要《垄断法》保护新技术的生长。
电子邮件:
邮件市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形成大规模的收入。从邮件诞生的第一天起,便已具备了基本功能,到今天也没有发生本质的变革。企业发展邮件业务,也只是为了保证客户不流失。
IM工具:
从市场的占有率来以及对互联网创新的威胁与破坏性来看,IM的垄断是最大的,原因是它的“即时、免费、随时随地”沟通恰好满足了所有人基本欲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垄断性会冲击到许多行业。相信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何规范IM企业的竞争会成为重点。
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如同书市,产品本身是有垄断性的,谁开发的产品归谁,同时,它又面临很多同类产品的竞争,始终是一种差异性的垄断。即使市场高度成熟,只拥有几大游戏寡头,彼此联合提价,也是百害无一利的,因为用户可能会更多投向新企业的产品中。另外,寡头联合提价不仅风险高,操作难度也大,一是互联网上难按地域划分,二是用户层无法细分,不太具备联合垄断的可能。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平台,它并不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的垄断监控,应该重在商子商务企业是否正当利用平台,而不是平台本身占有多少市场。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其实也已经具有“垄断行为”,最明显的就是“客户价格歧视”,比如对大商家收费,而对个人则免费,但这在任何行业都是通行的,是一种常用策略,只要是适度的,一般不会定性为垄断。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www.shidaiE.com ,基本服务大多免费,竞争门坎也低,用户流动速度很快,可以很自由地选择服务提供商,反过来却不太容易,因此,如果单以“市占率”来判定企业垄断不太合适。《反垄断法》的出台,最大的影响莫过于两个:一是企业通过收购,占领市场,向广告商等提供收入的客户提价,二是挟已有的市场优势,扼杀新技术,这些手段会遭遇限制。对待互联网行业,德国垄断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是可行的,不反对垄断,但反对利用垄断做出的不当行为。
微软可能成为第一被告
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夕,网络业界讨论最多的就是谁将会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微软毫无争议地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而众多国内IT企业都在研究该法,许多互联网界的知名人士都在磨拳擦掌地期待给予微软一次重大的打击。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微软就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遭到反垄断诉讼。微软备受“攻击”的是捆绑销售,即利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地位,在其中捆绑互联网浏览软件和媒体播放器等其他软件。微软曾用Windows操作系统+IE浏览器,扼杀了浏览器先驱网景公司。捆绑销售可能会影响到用户的消费选择权,打击竞争企业。永中科技总经理曹参曾明确呼吁政府将微软列为《反垄断法》的“第一个被告”,并表示即使政府不出面,也会与微软打官司;金山软件、暴风影音等企业也正在研究《反垄断法》,期待给微软以致命一击;而曾以“反微软垄断旗手”著称的方兴东博士甚至表示,如果微软被列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后的第一个被告,将对业界有很强的象征性意义。虽然微软中国公司董事长张亚勤最近被问及如何应对《反垄断法》时称:“我们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和政府、整个IT业界有那么多合作,我们没有垄断。”7月31日,微软中国就中国《反垄断法》发表声明。称公司将继续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微软将继续进行产业合作,支持政府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健康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七大网站可能触线
反垄断不是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在市场上已有的垄断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是条件之一,并不是说只要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就会成为反垄断打压的对象。
除了微软、英特尔这些跨国大企业,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企业的垄断现象也不容忽视。目前在国内呼声比较高的垄断行业包括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这五大行业,2006年曾爆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报道,“掌中无限”起诉在腾讯QQ滥用其垄断地位。2008年第一季度,QQ的活跃用户达到3.15亿,占到即时通讯领域近八成的市场份额。
其实在互联网应用中,除了即时通信,其他各个领域也都存在垄断企业。因为按照反垄断法的界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50%,就具有了支配地位。那么以下企业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首要关注的对象:
百度:2008年第一季度,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据超过60%的市场份额。
腾讯:2008年第一季度,QQ的活跃用户达到3.15亿,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近8成的市场份额。
支付宝:2008年第一季度,淘宝网以240.5亿的交易规模排名市场第一位,占据了第三方支付57.6%的市场份额。
阿里巴巴:2008年第二季度,阿里巴巴在B2B市场占据53.6%的营收份额。
淘宝:2008年中国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淘宝在C2C市场占据超过60%的市场份额。
分众传媒:来自易观的分析报告指出,2007年分众占有中国户外液晶广告市场48.6%的市场份额,完成收购玺诚传媒后,新分众传媒将占54.70%的市场份额。
携程:2007年携程网在中国网络旅游服务行业占据了58%的市场份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不是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在市场上已有的垄断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是条件之一,并不是说只要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就会成为反垄断打压的对象。方兴东在其博客中更直白地提到,“要看它(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不是窒息了行业的创新,欺凌新兴的创新者?是不是谋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对消费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对于竞争对手是不是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行业的正常竞争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部分文字内容来源于网络/罗伊网整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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